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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企业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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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经企业商标变更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雅安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40:29

别看企业规模挺大,但是很多企业管理层的人都对商标没有正面的认识,并不知道商标对企业意味着什么,更不知道产品的销售与商标的紧密联系,因此很多企业忽视了雅安商标注册环节。简单来说,商标就是一个品牌,比如您到商场去购买护肤品,雅诗兰黛就是一个大品牌,结合了产品质量、服务、品牌价值,产品的价格才会较为昂贵。当然,如果是中低端护肤品,其市场价格就没有那么高。每件物品存在都是有他的价值,商标的问题或许某些企业的认识度并不是很高,怎么样才能体现商标的价值,注册一个商标有什么价值,小编通过讲解商标的七大好处解答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的七大优势:

(一)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二)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四)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五)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六)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七)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注册商标主要是防止其他单位进行侵权活动,便于消费能够认购品牌,同时进行品牌宣传,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从而获得利益最大化,大概这样说,您的公司产品是一张纸,然后过段时间这张纸大家都很喜欢也知道了,这样这个品牌效应就有作用了,在这个时候您的同行发现了您没有注册商标然后他抢注了,那么这个就是您同行的牌子了,您在使用就侵犯其他公司的利益了,所以这个就事注册商标的好处了!

对经营性企业而言,市场远远要比工厂、产品重要,而打造品牌的占据市场的唯一途径。想要打造品牌,首先要有注册商标,而商标注册申请是获得商标的唯一途径,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商标注册代理经验,站在专业的角度提醒您注重商标注册。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想要经营好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对企业而言,商标在使用经营的阶段能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因为公司注销程序太过复杂,而且还要花钱,所以很多人选择不参加年检,坐视不理让公司自生自灭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和吊销是公司两种不同的解散方式,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程序和效果方面都有巨大区别。如果混淆这两个企业经营的基本概念,可能会对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不良后果。

公司吊销和公司注销有哪些区别?混淆了两者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小编为您详解。公司吊销和公司注销有哪些区别?

一、两者定义不同注销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吊销指企业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被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起诉、应诉等,但是不能开展经营业务。

二、两者性质不同注销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并且合法的结果,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吊销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三、两者需要走的流程不同企业注销时,企业要走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成立清算组——出清算报告——支付税款、工资——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税务注销——工商注销——银行注销,完成前面所说的流程后,企业才能合法注销。

企业吊销很简单,企业只要不去年报就可以了。然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混淆了两者会造成哪些不良影响?企业注销是合法的程序,没有任何不良的法律后果。如果不小心把企业注销弄成了企业吊销,就会产生以下严重的后果:

1、影响公司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的信息会被录入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并且会留下不良记录,终身进入工商系统黑名单,在全国范围3年内都不得申请或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再兼任其他公司法人代表也不能再设立新公司,甚至不能购买机票和办理贷款;

2、影响公司所有股东的信用;

3、影响企业名称的后续使用,被吊销营业执照3年内,企业的名称不能再重新使用。最明显的就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代表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公司不再经营后,一定要按照正常流程申请公司注销,虽然麻烦是麻烦了点,麻烦过后没有其他不良影响才是最重要的。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我们从电视、报纸、互联网上经常看到有商家打出中国知名商标的字样,看上去非常的高大上,您是否也希望自己的也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有哪些。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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