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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

作者:雅安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1 08:50:34

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包括事由不同、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的区别是怎样的?跟随雅安商标注册来看一下。

1、事由不同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事由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2、时限不同有撤销事由发生即可申请撤销商标权,因撤销事由发生的不确定性,对申请撤销无法设定时限。依照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权无效宣告的时限分为两种情形:(1)没有时限。对于欠缺商标注册绝对条件的,商标局依职权或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商标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获得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也不受时间的限制。前者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2)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意思自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告。

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之后,被撤销的商标权自撤销后失效。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无效事由存在于商标权取得之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自始无效。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我们首先要知道申请的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或者与其他注册商标类似。如果我们发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那么我们想要注册的商标就相对危险。《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已经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不予公告。

为了控制商标注册的风险,或者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前期工作称为商标查询。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单一类别查询。例如,如果你想拥有一个茶或饮料行业的商标,你需要在啤酒饮料的第三十二类近似查询,这是没有问题的。然而,你可能不知道有一个“严重”的交叉类别近似的问题。

要知道,仅仅注册饮料行业第32类啤酒饮料的品牌是不够的,比如第30类的3002“茶饮料”在功能和使用方法上与第32类啤酒饮料相似,所以这两个不同类别的产品是相似的。因此,在进行商标查询时,我们不仅要考虑32类啤酒饮料的商标是否相似,还要考虑30类3002种“茶饮料”在不同类别之间是否相似;出现这种情况时,申请人有必要分别进行两类商标查询。然而,由于这种跨范畴近似的特殊性,看似无关的两类很可能导致相似性。

建议申请人参考具有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以避免因商标分类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很多时候,你可以看到你的商标是否可以在专业人士的眼中注册。例如,您想将“中国”注册为商标。其实,有人做过,但结果可想而知!商标申请被拒的风险除了与原商标相似外,还有商标本身的意义,以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据此判断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

一、第十条国家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民族歧视性欺骗、不良道德行为及其影响、有关县级师的地名等。

二、第十一条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性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标志以及不具有显著意义的标志。

三、第十二条关于立体标志登记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

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项。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要进行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手续是否齐备,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主要涉及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费用是否已经缴纳等事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手续 齐备并且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会予以受理并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商标局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 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部分内容的,商标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 请人补正,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形式审查合格,发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的实质审查包括对绝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和相对禁止注册事项的审查。

绝对禁止事项审查包括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是否使用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涉及商标法 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相对禁止事项审查理论上应当对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广义上的)冲突做全面的审查,但由于在先权利太过分散,商标局不能一一掌握。因此,审查时只对是否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和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涉及商标法第28条、第29条。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国外投资者(包括港、澳、台投资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国外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注册外商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1、一个或数个外商投资者(企业或个人均可)2、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美元,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美元(出资必须是外汇)3、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所需资料:1、外商合法开业证明(个人投资提供护照)复印件2、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中文译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6、公司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或租房协议注册外商独资企业流程:1、工商核名2、商务局审批3、代码赋码4、工商总局颁发的临时工商执照5、公安局备案刻章6、外汇登记以及开户7、入资之后验资(时间根据资金打入情况而定)8、换取正式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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