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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商标注册前要进行商标检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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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商标注册前要进行商标检索的原因

作者:雅安东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6 08:48:52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前都有一个检索的环节,那么雅安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进行商标检索呢?

1、防止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像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

2、防止商标重复不能注册我们知道商标是很抢手的,在中国出现了太多商标注册被抢注的事情,尤其是一些名人姓名、名词等都成为了被抢注的目标。所以在商标注册前一定要先进行检索,这样可以防止商标重复,节省时间,不至于浪费时间。

3、不给他人做嫁衣我们知道,在中国有很多投机取巧的人,他们在你的品牌打出名气时分享胜利的果实。所以我们要在商标注册前进行检索,看下是否有类似、近似商标,这样可以在品牌打出之前进行规避,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才能不让自己的努力为他人做嫁妆。

4、有效探明注册路障如果不检索商标,就不知道是否存在已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注册成功的几率会大大降低,时间和金钱成本增高。比如滴滴打车,如果它在确定打车产品名称时,提高对商标注册的重视,事先进行商标检索,知晓嘀嘀已经被注册,早早对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修改或调整,或者放弃提交申请、换一个商标名称,也就不会发生融资之后被人找上门、诉讼商标侵权的乌龙事件。

如何进行有效的商标检索?

1、检索商标注册的类别。商标注册的类别检索是以市场需求作为依据。商标申请根据用途被划分为商品类(134类)和服务类(3545类),共45类。比如说企业想开发一个游戏类的商标的,注册过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核心类别后,还需要注册第28类游戏机等类别,以及第41类计算机网络基础上在线游戏的类别。

2、检索申请商标是否已经存在在先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由文字或图形或图文组合构成。申请注册图文组合商标时,商标局审查员是会将图形、中文和英文分开审查,如果文字审查过关但是图形并没有审查过关,这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反之,图形审查过关但文字没有审查过关,也是一样被驳回。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原则,商标中不同元素需单独进行审查,其中任一元素构成近似,则商标整体都会驳回。所以要对图形、文字等每一个单一元素进行检索。此外,除了检索商标的类别和是否在先近似或相同以外,还要考虑到这个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是否具有显著性。

变更注册人名义、登记地址等注册事项(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的商标,向商标局提交申请。部分企业在商标注册成功后,对后续管理不上心、嫌麻烦、觉得没必要,在企业名称、地址等因素变更时,没有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导致商标失效造成公司损失了还一脸懵,才意识到变更手续的重要性。 

1、影响商标转让、授权 对商标进行转让、授权时,商标局会一一核对商标相关信息,若被发现商标信息中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将驳回转让或授权申请。这时,商标权利人得先做变更申请,才能顺利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2、商标撤销风险 如果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枚商标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商标局会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邮寄通知书。若企业已迁移发生地址变更导致无法收到通知书,最终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 

3、进入商城或电商受影响 拥有商标证才可以进驻天猫,而在办理进驻流程的时候工作人员需要对商标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电商市场的。 

4、影响质押、融资等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会影响审批。 

5、影响续展办理 办理续展时商标局肯定会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商标期限临近,时间紧迫,又必须先更换商标注册信息,这俩事掺杂在一起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展,导致商标过期作废就苦不堪言了。 商标注册成功只是企业做好品牌保护的第一步,对商标细节的管理才是商标是否能够长久运营的关键。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领域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动,所产生的法律成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动,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了解专利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事项。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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